新规:消费者可在所在地起诉商家

2016-03-16 15:05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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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新规:消费者可在所在地起诉商家

3月15日,崇安区法院还就“消费者网购纠纷”案件等进行了新闻发布,归纳了一些案件的共同特点。

据介绍,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如今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达成的买卖合同数量大幅提高,而消费维权所涉的领域和方式也随之不断拓展更新。法院梳理案件发现,近年来消费者网购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并且标的自几百元至十几万元不等,不过大部分小标的的消费者由于维权成本过高不愿提起诉讼。同时,消费者起诉反映的问题呈现多样。如:商品信息介绍中面料成分与实际不符,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保健品无保健食品批号及标识,对普通食品、保健品夸大宣传具有药物功效,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协议解除合同退货后电商未退款,电商因标错价格导致不履行交付义务等,但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在增加。

崇安区法院副院长洪生富称,目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消费者进行网购后,发现货物不满意需要上诉,只需要在消费者所在地区上诉即可,不必跨地区上诉,这一规定大大减小了消费者的上诉成本。

并且,洪生富还告诫消费者,现在网络交易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网络平台提供者、物流服务者等多种主体,消费者在起诉时一定要认准诉讼主体,一旦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将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