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标注不符规定
卖家被判10倍赔偿
近日,家住常州市武进的消费者刘先生至某卖场购买了几箱营养麦片,但因为产品包装上宣传的营养成分与产品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在与商家协商无果下,起诉至武进法院,要求商家对其进行十倍赔偿。
去年6月,刘先生因为生活消费需要,至武进区某卖场购买了某品牌营养麦片。食用后发现麦片的营养标签存在诸多疑点。在麦片的包装上印有“镁是能力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物质”“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等字样,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示镁和维生素B12及其含量。刘先生认为厂家及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要求商家对其进行赔偿。对于刘先生的说法,商家辩称,麦片生产厂家已经对相关包装进行了全线及时整改,工商部门也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刘先生不能再主张赔偿。
武进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先生从被告处购买某营养麦片20袋,共计500元。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均标注“维生素B12有助于红细胞形成。镁是能量代谢、组织形成和骨骼发育的重要物质”,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维生素B12、镁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食品外包装依照规定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维生素B12”和“镁”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但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相应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有能力发现涉案食品的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故依法应当认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刘先生货款500元,并支付赔偿款5000元。
蚕丝被中蚕丝含量与标注不符
卖家被判3倍赔偿
常州的周先生在当地某超市买了两条蚕丝被,一共花了3760元,买回家后,周先生将所买的被子做了检测,结果显示,某商家出售的蚕丝被中蚕丝的含量与标注不符。周先生觉得,商品属于假货,于是起诉至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进行索赔。周先生在庭上表示,涉案产品上还标注“上海市驰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但是从2015年开始,国家已经禁止在产品上标注“驰名商标”,2010年开始国家也开始禁止在产品上标注“名牌产品”的字样。所以周先生表示,这些都可以证明被告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证明被告在涉案产品进行虚假违法标注的事实。
被告常州某超市则认为,周先生检测的货物不能确定是购物小票上的货物,只能证明他在超市购买过商品,因此超市方对检测的货物真实性不予认可。除此之外,周先生的消费动机也有问题,周先生对同一商品在多地恶意购买,存在着恶意诉讼的行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真实消费者,是为了自身不正当的利益进行恶意消费。因此请求法院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家生产商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判决。最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还是判决被告某超市给付货款本金3760元,并赔付11280元。
钟楼区法院的办案法官表示,这一类的案件中,知假买假者作为原告起诉的较多,这些人来自全国各地,有来自北京的、东北的、苏北的,还有常州本地的等,他们呈现出团体运作的特点,彼此形成网络群体,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互通交流。这部分人对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很下功夫,很到位,常常是利用法律作为武器向商家进行索赔。他们通常采用的维权程序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药瓶食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职能部门进行调查,然后职能部门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最后打假者以此为事实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双倍甚至十倍索赔。此类案件调撤率较高,原因在于打假者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希望速战速决,而商家常常采取拖延战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要么调解要么原告撤诉。对于这些知假买假者的存在,法官认为,虽然此前有争议,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改善具有积极意义。
通讯员庄园王梅翠刘丽霞本报记者马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