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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还款后赖账原债主被判还款上诉

2016-03-09 09:10

来源标题:男子借钱还款后赖账原债主被判还款上诉

男子李某欠张某20万元工程款,李某让朋友谷某代其还钱,但事后拒绝还钱给谷某。谷某将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款项。一审法院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判决张某向谷某返还款项。近日,一中院二审改判李某向谷某返还款项。

谷某诉称,李某拖欠张某工程款20万元。为偿还款项,2013年12月,李某向自己借款20万元,并指令张某从自己处取走该款项。张某取款时,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经李某同意,张某从谷某手中拿走20万元工程款,此款是谷某借给李某的。”

此后,谷某多次向李某催要该款项,但李某拒不返还。谷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偿还该款项。

一审开庭时,借款人李某、取款人张某辩称,收条无法证明谷某已支付20万元,即使谷某支付了20万元,也不能证明李某和张某是不当得利。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工程项目正常资金往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谷某之间不存在经济往来关系,其从谷某处取得20万元没有合法根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同时,因李某并未取得该款项,谷某要求李某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张某返还谷某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张某认为,李某拖欠其工程款,为还款向谷某借款20万元。该款项是李某与谷某之间的借贷行为,他只是代李某去谷某处领取。故其获得涉案款项具备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根据李某的指令从谷某处取走20万元,李某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向谷某返还20万元的合同义务。张某取得该款项并非属于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利,故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应为合同纠纷。

综上,一中院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某返还谷某20万元。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作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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