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立法不明晰若涉犯罪应追究刑责

2016-03-05 15:56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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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羊城晚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手向消费投诉重灾区“预付式消费”开炮,引发各界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对此表示,预付消费领域目前国家层面立法不明确,仅有商务部的部门性管理办法,约束力不够;应区分预付消费领域的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对预付消费领域刑事犯罪严厉打击。

2012年9月,商务部颁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由于该办法行政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内,震慑力度不够,同时商家出现违法行为时,仅能以违约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实践中,广东乃至全国很少有发卡企业按照该办法备案。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预付消费管理,目前全国层面立法尚不明确,商务部颁布的管理办法细则不清,对预付消费领域的违法定性、处罚等一系列问题规定不明、处罚力度不够。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普通公司企业所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属于商务部门主管,而预付卡纠纷常常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属于工商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但有关税务方面的工作则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因此在历次清查实践中,均是由各级政府牵头,发改委、商务、工商、税务、公安、银监等诸多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执法,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监管秩序混乱。

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加之商家对于预付消费卡发放的自主性,导致行政部门在处理预付消费卡纠纷时多采用调解的方式。不少专家认为,不追究预付消费领域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是对预付卡合同欺诈行为的纵容,极大影响预付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朱列玉认为,应出台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区分清楚预付式消费的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对后者进行严厉打击,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付出应有代价。比如对预付式消费金额设定上限,超过上限即构成刑事犯罪,类似非法集资。

孙婷婷、唐珩

责任编辑:李继业(QF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