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你听说过吗?江苏“痛经假”已经实施近27年

2016-02-16 19:19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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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江苏“痛经假”实施近27年,你休过?

日前,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安徽女职工痛经不能上班的可申请休假1-2天,规定一经曝光就引起一大波关注,“痛经假”更是羡煞一大众姑娘。不过,江苏的姑娘们,你们知道吗?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江苏的“痛经假”已经实施了近27年。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石小磊

安徽新规

“痛经假”

“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安徽省的老办法中,要请“痛经假”需满足“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先决条件,而新规则全面放开,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妊娠假

对怀孕的女职工,安徽新规要求,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流产假

安徽此次还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与政策产假一致。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并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提供类似服务。

别流口水,告诉你

27年前江苏就有类似规定了

1989年2月19日,江苏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了。

江苏“痛经假”

——量太多或痛经可休1天假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江苏的“妊娠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可休1小时

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江苏的“流产假”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可休20-30天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江苏的“哺乳假”

——不满周岁宝妈每天可休1小时

1989年的办法中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再次明确“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

问题是,你休过吗

省总工会:做得好的企业主动放“痛经假”

对于“痛经假”,可能很多江苏的姑娘要头晕了:听都没听过,如何休得?

昨天,省总工会女工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痛经假”在江苏不少企业做得还是比较好的,尤其是近几年苏南很多企业面临“用工荒”,为了留住员工,一些开明的企业主都会选择为员工提供更多的法定福利。不少单位还主动给员工放“例假”。比如,江苏电建一公司每年主动给去现场工作的女工放“痛经假”。

“一些基层的女执委工作做得很到位,往往每个月大概什么时间要给女职工放痛经假了,她们都心中有数,不用女职工提。”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主要保护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一线女工,所以在企业中的女职工反而更多接触到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上述这些假期,在她们的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

现状的确也有单位并没有做到位。因为很多人对“痛经假”等权益并不了解,再加上不少女职工更觉得休“痛经假”开口太尴尬,用人单位干脆就装聋作哑。

网友担心

女性就业会不会更难?

记者注意到,昨天安徽“痛经假”的消息一经公布,在网上的评论立即分成了两个阵营,一种声音是叫好但是担心无法实施;另一种声音却是唱衰认为影响女性就业。

网友myhamburger在新浪微博跟帖中说:“出发点是好的,可效果呢?又多一条就业歧视女同胞的。”网友“梅子绿茶998”也认为:“初衷是好的,但是以后女性就业恐怕更困难了。”还有网友评论说:“以后面试对女性要求就更高了吧?不单是问有没有结婚,生没生过孩子,还要问会不会痛经……”

江苏立法进程

省政府将立法调研“女工特别规定”

“维权、就业如何平衡”成为立法最大难题

在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省总工会女工部负责人介绍,实施了27年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不少方面已经过时。早在2012年国家就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安徽等省份跟进相对更快一些。今年1月份江苏省政府也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的立法调研项目,这离江苏的立法更近了一步。去年,省总工会女工部就已经就此立法开展了调研,先后发放了2万份网络问卷调查,并开了数次专家论证会,今年推进《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也是省总工会的重点工作之一。

但是现在新的形势又让女职工保护面临两难,“过度维权”与女职工就业之间的矛盾如何找到平衡点将成为《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的最大难题。

省总工会女工部这位负责人坦言,当前女职工就业面临着不少新的挑战,是现实无法回避的。一是全面二孩实施后,计生条例对于产假和陪产假等都面临调整,比如一些省份已经取消了男方的“陪产假”;二是生育保险将与医疗保险合并,这对企业来说都增加了用工负担;三是深化改革可能会给就业形势带来一些新的变化。相关这些新形势带来的问题,都要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立法中给予充分考虑和规定。今年,省总工会还将积极推动这一立法进程,并重点对如何在女性维权与平等就业中找到平衡点开展深入广泛调研,为今后正式立法做好充分准备。

关于痛经假,专家谈看法

南京大学社会建设与社工研究院院长彭华民教授:

尊重女性权利,其他地方也应该跟上

从社会发展整体趋势来看,对女性的保护是社会保护中重要的一环——目前,对女性的保护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已经有了一些怀孕及产后的假期。但女性生理特征如经期的假期,基于中国的文化,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或许是女性羞于启齿,或者说大家都忽略了她们在生理期间需要保护。女性在生理方面的假期如今终于提上议事日程,这是尊重女性权利的体现,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体现。安徽这个条例实施,我觉得不仅仅是安徽一地的政策,它是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对女性保护的一个总结,其他城市应该积极跟上。只有女性的保护得到多方面的体现,全方位保障并发展女性的自尊自强,并发掘她们对社会的贡献才能真正表现出来。

南京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负责人:

“过度保护”是性别歧视的潜台词

且不论这个专门的假期名称,从安徽的做法来看,内容很好也很具体,体现了国家和省里保护女职工政策的延续,考虑到了男女在生理上的区别。只有正视性别和生理特点的区别,创造更大范围的社会支持环境,才能充分保护女性与男性一样,让女性享受到机会平等,过程平等,进而达到结果平等。现实中确实存在有性别盲视和性别歧视现象。盲视体现在,我们常听说“男女都一样”,其潜台词就是男女不一样;歧视则通过“过度保护”来体现,“女职工不要做了,让男职工来”,这往往让男性获得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董婉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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