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选择家政 注意“安全”问题

2016-02-02 13:52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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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节前选择家政 注意“安全”问题

随着春节的临近,除了置办年货外,节前扫屋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由于工作的忙碌以及扫屋事项的繁多,多数市民会找家政帮忙,也就是钟点工。虽然找钟点工省事省力,只需要支付费用,但每年因为找家政发生的法律纠纷也很多。近日,不少市民致电本报,咨询有关节前找家政的法律问题,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根据实际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问题一

清扫天花板从梯子坠下 钟点工受伤谁来担责?

2015年春节临近之前,市民张女士因生意繁忙,没有时间整理家庭卫生,便通过朋友介绍,雇请了五十几岁的下岗职工杨某上门打扫卫生。张女士与杨某口头约定:杨某给张女士提供清洁服务,包括清洗地板、抽油烟机,擦抹室内灰尘等,不包括擦玻璃。张女士根据杨某工作所花的时间,每小时支付报酬50元。

在劳动过程中,杨某爬上梯子清扫天花板灰尘时,梯子突然倒下,杨某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腰骨骨折,经医疗共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杨某住院治疗期间,张女士除了付给杨某报酬120元外,还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杨某出院后,要求张女士再支付4000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但遭到张女士的拒绝。

律师解答: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用工方与钟点工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既然双方只是承揽关系,则表明钟点工并不隶属于雇主,钟点工只是承揽了保洁的项目,并且通过自己的方式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生职业风险,且不能证明是雇主的过错,就只能由钟点工自己承担。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定作人的张女士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因此对杨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

工具掉落砸碎花瓶 钟点工惹祸谁买单?

市民吴女士计划今年春节期间带着全家人出去旅游,所以在离开前打算找清洁工将家里打扫干净。吴女士就在网上找了一家家政公司,随后家政公司派出员工王某担任吴女士家的钟点工。2016年1月21日,王某按照约定来到吴女士家打扫卫生,当王某想将天花板上的灰尘清理干净时,手中的工具不慎掉落将旁边空调上的花瓶碰倒,花瓶摔碎了。

吴女士心疼不已,因为这个花瓶是她出国谈生意时带回,价值3000多元。于是向王某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是遭到了王某的拒绝。王某表示,自己的薪水很低,根本承担不了这么昂贵的赔偿,而且吴女士自己没有将花瓶保护好也应该承担责任。随后,吴女士又找到家政公司索赔也遭到了拒绝,家政公司认为既然是王某打碎的花瓶,就应该找到直接破坏人赔偿。

律师解答:吴女士是通过家政公司找的钟点工,并不是私人雇工,所以吴女士与家政公司是存在服务协议的,吴女士家中的贵重物品受到损坏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钟点工王某受雇于家政公司,也应该与家政公司存在着劳动合同,因此王某打破了吴女士家的花瓶,吴女士的第一索赔人就是与其存在合约的家政公司,因此家政公司应该赔偿吴女士的损失。赔偿后家政公司可以根据其公司与员工的相关约定再要求王某作出相应的赔偿。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作者: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