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办法出台 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2015-12-31 09:4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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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P2P监管办法出台 四条“禁令”与保险有关

两年间,有40余家P2P平台与17家保险公司展了开合作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而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4家保险公司设立网贷平台,同时两年间,已有超过50起P2P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项目。

而《办法》出台后,有哪些条款涉及保险业?P2P和保险这对“友人”又将何去何从呢?

P2P+保险由来已久

从2014年开始,P2P成为“最赚钱”“高风险”的代名词。一边是诱人的高收益,一边是平台不停跑路的新闻屡见报端。

因此,鉴于P2P网贷行业平台数据不透明、跑路风险、项目高逾期违约等风险高企。部分有实力保险公司开始逐步进入这个市场。

2011年9月,中国平安设立陆金所;2013年1月,合众人寿参股的武汉小贷;2015年4月,阳光保险成立惠金所,2015年8月,安邦设立邦融汇。

除了保险公司主动设立P2P公司,《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发现,从2014年4月至今,已有超过50起P2P和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

涉及的P2P平台包括宜信、PPmoney、财路通在内的40余家。而涉及的保险公司则包括中国人寿财险、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保财险、泰康人寿、阳光保险、富德生命人寿、中银保险、民安保险、众安保险、大地产险、中华保险、长安保险、华安保险、信诚人寿、太平保险、百年人寿、永安保险等17家。

而合作的方式,则以投资人账户资金安全险、借款人履约信用保证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和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险四类为主。

如今,监管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险和P2P的合作是促进还是抑制作用呢?

禁止本息保证

近日,行业期盼已久的P2P监管办法终于出台了。《办法》不仅首次要求资金存管成为P2P平台标配,同时也将监管“红线”从4条增至12条。

首先,再度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性质,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P2P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自融自保。其实,此前多数平台已放弃“自兜底”的担保模式,转而寻求更多元化的外部增信模式,将投资人安全的保障寄托于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机制或保险公司投保等渠道。

有分析指出,第三方担保模式虽然满足了投资人对本息保障的安全诉求,但是这类模式下,平台的风险还会向这些增信机构转移,其本质上只是将风险转移给了担保方,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底层资产的潜在风险。

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是否真的具备兜底实力也有待考究,外部机构的风险也将导致平台出现风险暴露。

此外,平台风险准备金也是对逾期债权进行兑付的一种“曲线增信”模式。虽然其提供着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但由于受到规模的局限,不可能完全覆盖到平台的交易量。因此,目前行业中最受投资人青睐的增信模式就是保险公司对平台承保,保障投资安全。

不过,就行业中的险种现状来看,多以借款人信用和账户安全为主,对平台的信审操作和风控管理等运营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尚未有明确的保险保障模式。

然而,在监管办法出台后,P2P平台越来越规范化的同时,对风控核心问题进行担保的保险模式也会逐步推出。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作者:尹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