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两件鸟事真不算小事,值得关注。一是昨日的《人民日报》称,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一个月工作就围绕着救一只鸟”,最近一次编制调整,该局编制从195个一下被削减到70个。二是央视网报道的“河南新乡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网友为掏鸟的大学生喊冤,而对官渡区农林局被缩编直呼“活该”,理由大致是:掏鸟的孩子多啊,特别是农村的,小时候常干,鲁迅小时候不也和闰土们爬树掏鸟蛋吗?现在官场人浮于事的现象太多了,特别是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很多公务人员“没好处不愿为、怕惹事不敢为”,对官渡区农林局这种“一个月就干点鸟事”的现象,缩编还不够,应该严惩。
细看新闻,笔者觉得,直呼“活该”没问题,但喊冤却道理不充分。
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掏鸟大学生闫啸天不只是顽皮初犯,并非“不识国家保护动物”,因为他不仅利用QQ群、百度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知道自己掏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很珍贵,能卖个好价钱。按照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他被判刑是有依据的。至于网友质疑的“掏鸟判十年、拐人判五年、巨贪判八年”,那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几句话说不清。
有意思的是,如果官渡区农林局一个月拯救了一只“燕隼”,甚至更珍稀的鸟,那还会被缩编吗?这只是假设,也未必有答案,但由此涉及到另一个共同的问题:一件事是大事还是小事,我们的标准常常混乱。
野生动物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因为不少人觉得这是小事,虽然法律认为这是大事,类似的如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人浮于事之所以长期泛滥,很大程度上也因为不少人觉得这是小事,虽然党纪国法认为这是大事,类似的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
长期把大事看作小事,一旦“小事”被当作大事严厉处理了,就成了新闻。缩编与判刑,这两则新闻被网友热评,跟帖无数,争论无数,道理也在于此。鱼湘(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