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修改要点
放松保险业管制
◎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加强消费者保护
◎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
◎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增加规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其划拨资金、处置资产、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管控
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