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证券时报刊登了《中钢网实控人包揽三成交易或为定增护盘》一文(微信公众号“新三板论坛”同步发表),该文得到了中钢网实控人姚红超的迅速回应,其通过其他媒体否认了增持公司股票与第二次融资之间的关系,并表示第二次融资不对基金机构定增,所以不用拉动股价。
不过,对于姚红超的上述回应,新三板论坛认为逻辑上并不成立。因为不对基金机构定增,不代表就没有拉动股价的动力,在募集资金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来说,当然是定增价格越高越好,价格越高,需要发行的股份就越少,定增完成后,原股东股份被稀释的程度也就越小。
对于中钢网实控人的其他回应,新三板论坛暂且按下不表。但是,作为首次曝光了“中山帮”违规对倒的媒体,出于责任感,新三板论坛再次翻阅了中钢网的其他公告,发现了更大的问题。
中钢网发布于2015年1月30日、3月31日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姚红超曾于今年1月29日、3月30日通过协议转让分别减持中钢网股份30万股、120万股,这两次减持后,姚红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别为69.72%、64.66%。
9月16日的增持公告则显示,自2015年7月1日至9月15日,姚红超陆续投入658万元增持了53.9万股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由增持前的62.16%增至63.66%。
这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根据上述两个阶段的公告,姚红超3月30日减持后的持股数量,与7月1日增持前的持股数量不一致,相差为90万股。而在3月30日至7月1日期间,公司并没有相关股份的增减持公告。按目前中钢网3600万股的总股本计算,90万股占比2.5%,加上姚红超此前1月、3月公告的减持,合计减持比例实际已超5%,理应进行更为详尽的公告披露。
二是从减持时点上看,姚红超的增持或已经构成了短线交易。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相关投行人士在接受新三板论坛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三板公司在增减持期限方面虽然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但很多制度都可参照A股上市公司执行。(刘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