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5日讯 近日,美国宝路通国家车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高纯尿素溶液,被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京(通)质监罚字〔201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3月8日接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为【2018】54号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知书、编号为(京)质监调查分析[2018]54号的产品质量调查分析通知、编号为No.BAIC(2017)034-004(更)的检验报告。美国宝路通国家车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生产的车用高纯尿素溶液产品,在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组织的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样品经北京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所检项目中杂质含量(醛类、纳)不符合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标准,依据BAIC2017-034《流通领域车用尿素水溶液商品质量抽检方案》,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美国宝路通国家车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涉嫌存在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生产的不合格车用高纯尿素溶液产品,一共生产了240桶,其中销售了230桶,自行销毁了10桶,产品成本价每桶14.9元,销售价每桶27.5元,生产日期是2016年9月19日。230桶不合格产品都是销售给零散用户,售出时间长,且无销售去向记录。工厂于2016年11月变更经营范围为“销售”,生产设备于2017年1月已全部拆除,共长已停产停业,没有库存的产品。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美国宝路通国际车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是委托关系,该批次不合格车用高纯尿素溶液均由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生产。2017年9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厂销售检验报告No.BAIC(2017)034-004(更)中所抽检不合格产品230桶一案进行了依法处理,处罚决定书编号为《京工商通处字[2017]第944号》。因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处罚前,该厂自行销毁了10桶,工商局进行处罚时仅对230桶进行了处罚,未对自行销毁的10桶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高纯尿素溶液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于2017年9月已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高纯尿素溶液的违法行为一案(不包括自行销毁的10桶)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工商通处字[2017]第944号》),且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能及时对未销售的10桶不合格产品主动回收销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通州区运河化工厂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