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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此前已通过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2020-12-04 00:45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浙江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此前已通过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浙江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温州56件,丽水41件。全省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在债务及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浙江并不是唯一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地区。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其中就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报道称,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外,11月9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分析称,深圳这一试点个人破产法可真正让一些“诚信而不幸”的人得到债务豁免机会并提供重新创业的可能,有利于重新整合社会资源,这对确保我国当前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从深圳市本次推出的个人破产法可知,在深圳居住并且参加深圳社保满三年的人,在因为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而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是资不抵债的人,才能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是和解。并且,在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之后,才能依法免除剩余的债务。

文/本报记者  张鑫

责任编辑:冯翀(QZ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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