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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讪路人偷拍上传涉嫌违法!为盈利拍摄视频,连高中生都搭讪

2020-11-29 09:23 北晚新视觉

突然在街上被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整个过程可能被偷拍并制作成视频传到网上,成为偷拍者的牟利工具。

路遇搭讪被偷拍传上网 女子愤而举报

今年11月,小杨和朋友在天津南开大悦城的一家咖啡店休息时,遇到一名男性前来搭讪。

小杨:坐了一会就有一个男的过来找我要微信,我就礼貌地拒绝了他。

小杨告诉记者,她此前也有被搭讪的经历,所以也没有把这次的搭讪放在心上,然而几天以后有人告诉她,她被搭讪的视频被人放到了网上。

小杨:有认识的熟人给我发了那个视频。

小杨告诉记者,她非常气愤。搭讪者并没有告知她,他在录像,最重要的是,他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把视频放到了公共平台。小杨给该视频账号留言,要求他立刻删除此视频,同时向平台举报了该账号。几天以后小杨发现该账号被平台封号了。

小杨的经历并不是个例。去年7月,小乐在北京三里屯逛街,也被人搭讪偷拍。

小乐:回家的时候朋友发给我里边有我的照片(的视频),我才意识到可能被人拍了,而且他配的文案还让人很不舒服。

为盈利 网上开设搭讪视频账号

记者在短视频网站上发现以搭讪为主题的账号,搭讪者均为男性,搭讪对象为年轻女性居多,搭讪内容均为交朋友,要微信号为主。

记者在众多的搭讪视频中发现,这个叫作马爷搭讪研究所的账号,甚至连高中生都搭讪。

而这些搭讪视频账号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盈利。记者联系了这个马爷搭讪研究所账号所有者,他直截了当地告诉记者传授搭讪技巧,收费是线上498元,可以加入微信群,有老师单独指导。线下5800元,四天搭讪实战。此人告诉记者,搭讪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找女朋友。

他还告诉记者,在短视频平台开搭讪账号有被封号的危险,他就曾被多次封号,他称上一个账号有几十万粉丝。此人告诉记者如果被封了也不要紧,重新开一个就可以。

律师:偷拍视频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

目前网上搭讪的视频账号很多,法律界人士表示,搭讪偷拍视频实际上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隐私权。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 焦阳:制作搭讪视频并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上,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被拍摄主体明确同意,都是违法行为,也都会违反民法典有关隐私权的明文规定。

法律界人士表示,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拍摄并记录这种搭讪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

此外,搭讪视频所拍摄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个人信息。

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 焦阳: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的行踪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之一,都是法律上所保护的自然人权利的主要内容。在前述搭讪拍摄的情况下,往往会暴露被拍摄者所处的某个特定的空间场所,比如说可能是他在回家的路上,可能是他住所的附近,或者是他工作单位的附近。

法律界人士表示,很明显这些拍摄者的目的不是跟路过的女性交朋友,而是以交朋友为幌子,记录下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这些女性。与此同时,还涉及以此牟利的问题,其中涉及欺骗与隐瞒,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总台央视记者 崔世杰)

网友评论

延伸阅读

偷拍“搭讪视频”是一种侵权式营销

当你在街上突然被人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经历——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学员”间。最近,来自天津的小杨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

未经他人同意偷拍“搭讪视频”并上网发布,显然属于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了被搭讪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这已经超越了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范畴,不仅仅是对个人情感的冒犯,而且侵犯了自然人的实质权益,踩踏了道德和法律双重底线。

“搭讪视频”中往往包含了被搭讪者的音容相貌以及活动场所、行踪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私密性,都在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权益的范畴之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而如果将“搭讪视频”用于商业目的,作为“搭讪教学”的资料,作为吸引学员的噱头,作为引流牟利的媒介,则构成了一种侵权式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尽管被搭讪者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但从事搭讪教学的人却具有了经营者的属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信息保护规则和精神,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收集、使用非消费者的信息也应该参照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而搭讪者偷拍“搭讪视频”用于搭讪教学营销,违背了合法、正当、明示原则,不具备经对方同意等必要条件,侵权性质非常明显。

对于偷拍“搭讪视频”的行为,人们要增强警惕意识,能当场说“不”的就当场说“不”,且让对方关闭偷拍设备并删除相关偷拍信息,这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维权。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偷拍行为,被偷拍者还可以在事后发现相关视频信息后要求发布者或视频平台删除视频,并可要求发布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直接沟通效果不佳,且视频传播范围较大,侵权情节严重,被偷拍者还可以走诉讼途径维权。

短视频平台等经营单位也应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强对“搭讪视频”以及其他类似视频的监督,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信息权的保护,积极受理、高效处置被偷拍者的投诉举报。在确认投诉举报属实后,及时删除视频信息,并对视频拍摄发布者进行信用惩戒。必要时,可对相关账号进行发布限制或封号,将侵权者拉入黑名单。

责任编辑:蔡健雅(QZ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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