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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长春和平支行违法遭罚 贷前调查不尽职

2020-08-07 15:04 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8月6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长春和平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吉林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吉林银行长春和平支行成立于1986年12月12日,负责人为吕品。吉林银行成立于1998年9月18日,注册资本85.68亿元,陈宇龙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4.08%。

银保监会网站7月31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存违规发放关联交易贷款。吉林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责令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李慧英(QZ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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