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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两年年报存不实记载 董事长邱茂期吃警示函

2019-05-24 15:45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天广中茂两年年报存不实记载 董事长邱茂期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邱茂期、苏介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邱茂期作为时任董事长、苏介全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为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福建监管局对邱茂期、苏介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天广中茂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4283.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6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1.77%,2017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12804.8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7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3.64%。

上述行为导致天广中茂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邱茂期作为时任董事长、苏介全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为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邱茂期、苏介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邱茂期、苏介全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邱茂期、苏介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邱茂期、苏介全:

经查,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4,283.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6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1.77%,2017年提前确认工程项目收入12,804.83万元,占天广中茂2017年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3.64%。

上述行为导致天广中茂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邱茂期作为时任董事长、苏介全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为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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