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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遭“罐中罐”骗贷上亿元 油罐:这锅我不背,是“红包”干的

2019-04-22 10:39 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标题:农发行遭“罐中罐”骗贷上亿元 油罐:这锅我不背,是“红包”干的

每经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赵 云 实习编辑 易启江

不久前,临淄农商行被空油罐骗贷数百万元的案件曝光,让不少网友瞠目结舌。

实际上,在众多骗贷案件中,油罐并不是稀客。这一次,轮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2008年至2012年间,湖南鸿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冠公司)从农发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共计获取贷款1.27亿元,至今尚有近9700万元无法归还。

骗贷人说:“其实只要把油罐的检查口打开,就可以看到油罐内部的构造,马上就会发现大罐里套小罐的情况。”

不过,“罐中罐”并不是这个套路得逞的核心道具——农发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经理戴英由于收了红包,每次现场检查都流于形式。

油罐、账目是假的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农发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经理戴英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刑。同时,一起通过改造油罐来骗取银行贷款的大案也公之于众。

2008年至2012年间,鸿冠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股东杨某二人在明知鸿冠公司不符合市级食用油储备政策性贷款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欺诈手段,获得了娄底市级食用油承储资格。

在对市级储备食用油采购、承储、保管过程中,为套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石某、杨某在鸿冠公司杉山油库采取“大罐套小罐”等方式逃避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骗取、挪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民间借贷利息。

据石某证言,在储备油贷款购油的过程中,农发行本要去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购油合同的真实性,农发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只有开始的时候去过一次,后面就没有核实了,但只要核对油脂销售企业实际出库单和其公司的购油车皮数量,就可以发现是否真实购买了这么多食用植物油。

“食用油进回来以后,入库的时候,农发行也只是走个过场,基本只是转转就走,他们纯粹是根据其公司财务报表上的数字进行审查。”石某表示。

为了应付现场检查,鸿冠公司对杉山油库中的4个油罐进行了改造,在大油罐中套了小油罐。据曾在鸿冠公司杉山油库工作过的刘某证言,杉山油库26号、27号、28号、30号油罐日常不测量,因为里面根本没有多少油,其知道这4个油罐是“大罐套小罐”,其还往里面灌过水。

不过,农发行戴英等人在对油罐进行检查时流于形式,并没有发现大罐套小罐的问题。“其实只要把油罐的检查口打开,就可以看到油罐内部的构造,马上就会发现大罐里套小罐的情况。”石某表示。

实际上,除了油罐是假的,鸿冠公司提供给农发行的账目也是假的。

据石某证言,当时鸿冠公司是亏损的,没有盈利,负债率超过了农发行贷款要求的负债率,其公司给农发行提供的账目都是假的,从2008年开始,其公司就一直用假的购油合同从农发行套取贷款。

现场检查敷衍了事

实际上,对于这场长达数年的骗贷,农发行也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状态。

在这期间,戴英利用其担任农发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在办理鸿冠公司贷款的过程中,多次收受石某、杨某的贿赂款共计17.76万元,为石某、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鸿冠公司在农发行有3笔食用油储备项目的政策性贷款,戴英经手办理的是第2笔和第3笔贷款,分别为8765万元和2108万元,加上2008年12月鸿冠公司申请的第一笔贷款1792万元,该公司共计获得贷款1.27亿元,至今尚有9700万元无法归还。

据了解,戴英于2009年1月任农发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经理,职责之一为负责组织或参与上报贷款项目的受理、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检查,是客户用信管理、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

然而,在办理鸿冠公司贷款的过程中,戴英多次收受石某、杨某所送财物,徇私舞弊,对该公司的资料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违规让鸿冠公司通过贷前审查。同时,在贷后监管中,对鸿冠公司杉山油库的检查流于形式,不按规定核查库存油脂,不认真核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未发现油罐改装、储备油严重亏库等问题。

戴英供述,每季度去对油库进行检查时,采取的主要形式是查看油罐,就是围着油罐看一下,然后用扳手或者木棍敲打罐体,听声音辨别油罐里是否是空的,再就是打开油罐检测孔,用一个小瓶子吊着秤砣沉到油罐底部打油上来闻闻气味、看看颜色、判断有没有浮油的情况,但是检查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深入的核查。

据股东杨某证言,戴英等人的每次日常检查中,其和石某都会给戴英等人每人一个600元至2000元的红包。

“因为收受了鸿冠公司的红包,碍于情面,检查流于形式,所以没有检查出什么大问题出来。”戴英表示。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戴英身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市分行营业部经理,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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