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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副董事长内幕交易公司股票 共被罚没724万元

2019-03-26 10:02 新浪财经

来源标题:蓝丰生化副董事长内幕交易公司股票 共被罚没724万元

新浪财经讯  3月25日,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6.760, -0.25, -3.57%)(维权)”或“*ST蓝丰”)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公司股票等违规行为,被青海证监局共罚没724万余元。

蓝丰生化副董事长违规及限制期内增持“*ST蓝丰”

一、王宇实际控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高资本12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兴业期货智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业期货-智选1号”)账户

2016年年初,蓝丰生化副董事长、第三大股东王宇,以增持蓝丰生化股份为由,找到胡某伟,让其寻找资金。2016年2月底,胡某伟按照王宇的资金需求,找到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瑞投资”)希望建立以蓝丰生化为标的的投资产品。呈瑞投资为满足增持蓝丰生化股票的资金要求,设计了产品结构,并以周某名义认购夹层级份额的形式为王宇提供资金。呈瑞投资找到华宝信托和民生银行(6.290, 0.00, 0.00%),由两公司通过“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为增持蓝丰生化股票提供配资。王宇利用“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对应的证券账户增持“*ST蓝丰”,合计买入4,232,656股。

王宇作为蓝丰生化副董事长,持有蓝丰生化33,610,001股,占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的9.88%。王宇控制“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对应的两证券账户,于2016年5月10日至7月28日期间,合计买入“*ST蓝丰”4,232,656股,2016年5月12日,王宇的持股比例超过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的10%;2016年7月28日,王宇持股比例达到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的11.12%。王宇在持有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10%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入“*ST蓝丰”,而是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期内继续增持3,833,956股,占涉案时点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的1.12%,交易金额为53,881,347.4元。

蓝丰生化副董事长短线交易“*ST蓝丰”

2015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王宇累计持有“*ST蓝丰”股票占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具有“持有蓝丰生化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身份。王宇控制“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对应的两个证券账户,于2016年5月10日至7月28日期间,合计买入“*ST蓝丰”4,232,656股;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5日卖出“*ST蓝丰”4,232,656股,成交金额68,797,343.31元。王宇的上述卖出行为与前次买入行为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蓝丰生化副董事长内幕交易“*ST蓝丰”

2016年3月22日,蓝丰生化向国元证券(9.950, -0.06, -0.60%)等14家机构表示将积极寻找与蓝丰生化现有业务相匹配的公司进行合作,发展前景良好且估值合理的标的公司都可以纳入考虑范围。自3月30日起,苏州格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熊某、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副总经理薛某考察了多家企业,但考察过后无果。6月20日, 蓝丰生化股东北京中金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某文通过微信向熊某发送了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光制药”)的资料,熊某将资料发到内部项目的评估群-“方舟制药董事工作扩大群”(微信群,成员包括王宇、薛某、熊某)。7月4日,王宇得知蓝丰生化将派人赴合肥考察平光制药。7月7日,蓝丰生化董事长杨某华、熊某、方舟制药副总经理戈某眠与平光制药方面第一次见面,并初步介绍了各自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前景。7月28日,杨某华与王宇沟通后确认并购平光制药的意向。7月29日,杨某华、王宇、熊某、平光制药董事长陈某、总经理王某、书记靳某一起在苏州开会,确定了重组意向。8月1日,蓝丰生化发布关于资产收购事项的停牌公告。8月12日,蓝丰生化公告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8月31日,蓝丰生化发布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属于医药制造业,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就资产收购事宜签署了《意向协议书》。本次交易方式初步确定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非关联的第三方(平光制药)购买标的资产100%股权。”9月22日,蓝丰生化发布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称双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未来盈利预测及估值等部分核心条款上存在较大分歧,重组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决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蓝丰生化股票于9月26日开市起复牌。

蓝丰生化收购平光制药筹划重大重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8月1日。蓝丰生化副董事长王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蓝丰生化副董事长负有停止购买“*ST蓝丰”的义务

(1)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王宇作为蓝丰生化副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2)6月20日,时某文将平光制药的资料发给熊某,熊某收到后将资料发到内部项目的评估群-“方舟制药董事工作扩大群”(微信群,成员包括王宇、薛某、熊某)。王宇、薛某、熊某笔录能够证实熊某将平光制药的资料发到了该评估群。因此,王宇知晓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6月20日。

(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综上,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王宇负有停止交易蓝丰生化股票的义务。

内幕交易“*ST蓝丰”合计362万余元

“兴业期货-智选1号”和“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对应的两证券账户均由王宇实际控制。王宇没有履行停止购买蓝丰生化股票的义务,而是放任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开始和继续买入“*ST蓝丰”。

(1)在2016年6月20日内幕信息形成之后,王宇放任“兴业期货-智选1号”证券账户开始买入“*ST蓝丰”。2016年6月15日,“兴业期货-智选1号”成立,6月22日,其对应证券账户开立于东吴证券(9.710, -0.28, -2.80%)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2016年6月28日至7月28日,该账户累计买入“*ST蓝丰”955,000股,金额13,982,314.77元。涉案股票已卖出,实际获利1,658,939.49元。

(2)在2016年6月20日内幕信息形成之后,王宇放任“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证券账户继续买入“*ST蓝丰”。2016年6月29日至7月27日,该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蓝丰”1,365,701股、金额20,152,830.65元。涉案股票已卖出,实际获利1,965,545.83元。

上述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ST蓝丰”2,320,701股,成交金额34,135,145.42元,实际获利合计3,624,485.32 元。

构成内幕交易 共被罚没724万余元

王宇在持有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10%时,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限制期内继续增持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王宇作为持有蓝丰生化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实际控制的“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对应的证券账户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ST蓝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王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放任其控制的“兴业期货-智选1号”和“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证券账户买入“*ST蓝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青海证监局根据过罚相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对处罚做出综合调整。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是王宇进行内幕交易的手段行为,短线交易是王宇进行内幕交易的结果行为,上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违法行为处断,对王宇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宇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3,624,485.32元,并处以3,624,485.32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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