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2月19日讯 1月31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19]171号“关于对天津亿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2017 年 9 月,亿鑫通与江苏亿鑫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亿鑫通)签订协议,将全资子公司天津亿鑫通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 5,130 万元、二十二项专利及一项商标权作价 2,500 万元出售给江苏亿鑫通。
2017 年 9 月,亿鑫通与天津鑫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同金属)签订协议,将其电镀设备以 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鑫同金属。上述出售资产总额占亿鑫通2016 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50%,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 30%,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此项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亿鑫通未按照《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亿鑫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 1.4 条、《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刘士龙、张凤林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定,对亿鑫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刘士龙、张凤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