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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农商行三宗违法遭罚80万 违规转嫁成本

2019-02-11 10:15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江苏镇江农商行三宗违法遭罚80万 违规转嫁成本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镇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转嫁成本、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同业融出超比例三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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