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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黄金内幕交易案两人遭处罚 董秘唐向阳通话泄密

2019-02-01 08:52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西部黄金内幕交易案两人遭处罚 董秘唐向阳通话泄密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1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网站发布行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两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张新红、李金刚涉嫌内幕交易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黄金”,股票代码:601069)股票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张新红(因其配偶张某华与唐某阳等人接触后买入西部黄金股票)、李金刚通过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任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唐某阳等人后,买入西部黄金股票。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部黄金2016年年报显示,时任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为唐向阳。

张新红、李金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张新红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责令李金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新红)

张新红:

当事人:张新红,女,1973年7月出生,住址:新疆伊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张新红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黄金”)因其冶炼厂的副产硫酸销售业务,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邦锰业”)建立了业务联系,在科邦锰业表达对外合作意图后,西部黄金随即开展合作洽谈相关工作。

2016年12月9日,西部黄金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与科邦锰业、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源丰”)实际控制人杨某荣首次就合作见面沟通交流。

2016年12月26日,科邦锰业、佰源丰实际控制人杨某荣与有色集团董事长郭某棠、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某阳就合作事项作进一步会谈,会谈约定了“西部黄金并表51%、收购方式为增资扩股等”内容。

2016年12月27日,有色集团与科邦锰业、佰源丰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和《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就拟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收购股权比例及收购方式、后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等。此后由西部黄金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先后召开磋商会议及中介协调会。

2017年4月18日,西部黄金发布停牌公告。

综上,上述并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18日。

二、张新红交易“西部黄金”

(一)张新红因其配偶张某华(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内幕信息

2017年1月4日,张某华作为外聘矿山专家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副总经理唐某阳、财务部主任孙某华一行赴两家拟收购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随后被聘为佰源丰总经理,任命文件于2017年2月25日签发。根据现有证据可知,2017年2月23日,张新红夫妇因就医有过直接接触,在该次会面后次日即2017年2月24日,张新红返回伊宁(其实际居住地)后,首次买入“西部黄金”。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张某华因前期参与西部黄金并购重组尽职调查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新红因其配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而获知内幕信息。

(二)张新红交易“西部黄金”情况

张新红普通证券账户于2009年11月30日在宏源证券(现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伊宁斯大林街证券营业部开立,一码通账号180***20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3***95和深圳股东账户0138***27。

2017 年2月24日至“西部黄金”停牌日,张新红分16笔累计买入5,400股“西部黄金”,成交金额118,677元,成交均价21.98元;分3笔累计卖出1,800股,成交金额43,488元。

张新红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621700****370),买入“西部黄金”资金主要为其自有资金。自张新红账户首次交易“西部黄金”(2017 年2月24日)至末笔交易“西部黄金”(2017年4月14日)期间,共发生银行转证券业务7笔,总额为133 ,300元。

根据张新红办公室MAC地址、家庭电脑MAC地址、IP地址与买卖“西部黄金”交易MAC地址、IP地址比对结果,并综合张新红笔录可知,张新红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卖“西部黄金”。

(三)张新红买入“西部黄金”交易特征

根据张新红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及相关人员笔录可知。张新红于2017年2月23日与丈夫张某华见面后,次日2月24日即开始持续交易“西部黄金”,交易“西部黄金”时点与其获知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事实,有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账户委托汇总表、账户资金变动表、张某华人事任命书、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张新红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获知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西部黄金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张新红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1月23日

  李金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金刚:

当事人:李金刚,男,1971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珠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李金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金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黄金”)因其冶炼厂的副产硫酸销售业务,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邦锰业”)建立了业务联系,在科邦锰业表达对外合作意图后,西部黄金随即开展合作洽谈相关工作。

2016年12月9日西部黄金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与科邦锰业、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源丰”)实际控制人杨某荣首次就合作见面沟通交流。

2016年12月26日,科邦锰业、佰源丰实际控制人杨某荣与有色集团董事长郭某棠、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某阳就合作事项作进一步会谈,会谈约定了“西部黄金并表51%、收购方式为增资扩股等”内容。

2016年12月27日,有色集团与科邦锰业、佰源丰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和《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就拟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收购股权比例及收购方式、后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等。此后由西部黄金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先后召开磋商会议及中介协调会。

2017年4月18日,西部黄金发布停牌公告。

综上,上述并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18日。

二、李金刚内幕交易“西部黄金”

(一)李金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唐某阳因参与西部黄金并购重组事项进程,并于2016年12月26日列席西部黄金与拟收购标的(科邦锰业、佰源丰)企业实际控制人杨某荣合作洽谈会议、参与后续尽职调查等并购重组事项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西部黄金资源开发部经理王某峰因于2017年2月7日参与尽职调查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4月1日,唐某阳、王某峰赴乌鲁木齐天助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助设计院”)与该设计院总经理李金刚洽谈佰源丰锰矿采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宜。

根据李金刚与唐某阳、王某峰通讯记录可知,2017年2月至4月期间,李金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阳通话7次,与王某峰通话9次。

(二)李金刚交易“西部黄金”情况

李金刚普通证券账户于2017年4月7日在湘财证券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东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该账户于2017年4月10日买入“西部黄金”30,000股,金额696,750元;4月11日买入“西部黄金”10,000股,金额246,100元;4月12日买入“西部黄金”130,000股,金额3,280,719元;4月13日买入“西部黄金”20,000股,金额494,100元;合计买入190,000股,累计买入金额4,717,669元。

李金刚证券账户交易“西部黄金”资金主要来自李金刚理财资金和其弟弟李某强归还借款。2017 年4月7日至4月18日,其证券账户共发生银行转证券业务5笔,总额为5,000,000元。

根据询问笔录及交易记录可知,上述交易均通过李金刚本人手机下单操作完成。

(三)李金刚买入“西部黄金”交易特征

2017年4月1日,李金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阳、王某峰接触后,于2017年4月7日开立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起至“西部黄金”停牌日,仅买入两只股票,分别为“雷科防务”和“西部黄金”,其中“雷科防务”分3笔共买入20,000股,计251,675元。“西部黄金”分17笔共买入190,000股,成交金额4,717,669元。综合考虑李金刚与王某峰、唐某阳在首笔买入“西部黄金”前后的通话记录,李金刚开立证券账户、交易“西部黄金”时点与其获知内幕信息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综上,李金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获知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西部黄金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中有关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上述事实,有相关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流水、成交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金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李金刚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其为西部黄金服务的项目是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不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内幕信息;第二,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属正常业务往来,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第三,其交易“西部黄金”是基于正常的投资分析作出,并非利用内幕信息;第四,在调查期间能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认定李金刚构成内幕交易,并非根据李金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西部黄金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由此发生业务往来而认定,而是因其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往来和通话等接触、联络,并在随后开立证券账户、划转资金以及买入股票,前者联络接触时点与随后一系列行为发生时点高度吻合,因此推定其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二,李金刚买入单只股票金额明显放大,持仓集中度高,买入态度坚决,与以往交易习惯不符,其所辩称正常的投资分析不足以解释其交易的异常性;第三,经复核李金刚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对李金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李金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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