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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自然人内幕交易西部黄金 被证监会共罚没28.5万元

2019-01-31 15:44 新浪

来源标题:两自然人内幕交易西部黄金 被证监会共罚没28.5万元

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两自然人李金刚、张新红内幕交易“西部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新疆证监局共罚没28.5万余元。

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黄金”)因其冶炼厂的副产硫酸销售业务,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邦锰业”)建立了业务联系,在科邦锰业表达对外合作意图后,西部黄金随即开展合作洽谈相关工作。

2016年12月9日西部黄金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与科邦锰业、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源丰”)实际控制人杨某荣首次就合作见面沟通交流。

2016年12月26日,科邦锰业、佰源丰实际控制人杨某荣与有色集团董事长郭某棠、总经理张某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某阳就合作事项作进一步会谈,会谈约定了“西部黄金并表51%、收购方式为增资扩股等”内容。

2016年12月27日,有色集团与科邦锰业、佰源丰分别签订《保密协议》和《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就拟收购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收购股权比例及收购方式、后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等。此后由西部黄金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先后召开磋商会议及中介协调会。

2017年4月18日,西部黄金发布停牌公告。

综上,上述并购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18日。

李金刚、张新红内幕交易“西部黄金”

西部黄金副总经理兼董秘唐某阳因参与西部黄金并购重组事项进程,并于2016年12月26日列席西部黄金与拟收购标的(科邦锰业、佰源丰)企业实际控制人杨某荣合作洽谈会议、参与后续尽职调查等并购重组事项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西部黄金资源开发部经理王某峰因于2017年2月7日参与尽职调查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1日,唐某阳、王某峰赴乌鲁木齐天助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天助设计院”)与该设计院总经理李金刚洽谈佰源丰锰矿采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宜。根据李金刚与唐某阳、王某峰通讯记录可知,2017年2月至4月期间,李金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唐某阳通话7次,与王某峰通话9次。

2017年1月4日,张某华作为外聘矿山专家与西部黄金总经理何某璋、副总经理唐某阳、财务部主任孙某华一行赴两家拟收购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随后被聘为佰源丰总经理,任命文件于2017年2月25日签发。根据现有证据可知,2017年2月23日,张新红夫妇因就医有过直接接触,在该次会面后次日即2017年2月24日,张新红返回伊宁(其实际居住地)后,首次买入“西部黄金”。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张某华因前期参与西部黄金并购重组尽职调查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新红因其配偶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而获知内幕信息。 

李金刚、张新红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获知内幕信息,并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西部黄金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中有关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李金刚提请申辩意见

李金刚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其为西部黄金服务的项目是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不认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内幕信息;第二,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属正常业务往来,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第三,其交易“西部黄金”是基于正常的投资分析作出,并非利用内幕信息;第四,在调查期间能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李金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认定李金刚构成内幕交易,并非根据李金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为西部黄金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由此发生业务往来而认定,而是因其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往来和通话等接触、联络,并在随后开立证券账户、划转资金以及买入股票,前者联络接触时点与随后一系列行为发生时点高度吻合,因此推定其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二,李金刚买入单只股票金额明显放大,持仓集中度高,买入态度坚决,与以往交易习惯不符,其所辩称正常的投资分析不足以解释其交易的异常性;第三,经复核李金刚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对李金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金刚、张新红共被罚没28.5万余元

新疆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金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25万元罚款;责令张新红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602.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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