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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深国投信托六宗违法罚没610万 违规代持保险股权

2019-01-21 08:42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华润深国投信托六宗违法罚没610万 违规代持保险股权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监罚决字〔2018〕36号)显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存在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未正确填报政府融资平台业务报表,合格投资者穿透审核不符合要求,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劣后受益权,协助保险资金投资于通道类信托计划,违规代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共六宗违法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罚款人民币46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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