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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违规买卖股票 共被罚款20万

2019-01-08 11:31 新浪财经

来源标题:国盛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违规买卖股票 共被罚款20万

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盛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被陕西证监局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国盛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张文学于2008年3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9月25日起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宝虢路证券营业部(筹)负责人;该营业部后更名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行政中心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盛宝鸡营业部),2017年5月16日张文学被暂停负责人职务,2017年7月26日被免职。张文学在国盛宝鸡营业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祁某燕委托,于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5日,操作祁某燕证券账户,共下单交易1386笔,累计交易金额28,652.03万元,该账户处于亏损状态,未产生收益。

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张文学在国盛宝鸡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兄长张某学、岳父杨某长、岳母赵某娥、配偶之妹杨某等四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是四人证券账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受益者。

上述账户累计买入成交金额755.04万元,卖出成交金额735.65万元,整体亏损,未产生违法所得。

张文学私下接受客户祁某燕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张文学利用兄长张某学、岳父杨某长、岳母赵某娥、配偶之妹杨某等四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张文学提请申辩 请求从轻处罚

张文学在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未对陕西证监局查明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但同时提出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小:其一,其私下接受客户祁某燕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没有产生违法所得,且已经给予客户相应经济补偿,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其二,其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亏损严重、未产生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取消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请求延期一年缴纳罚款,并在通报中对其姓名作张某处理。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经复核,陕西证监局认为,我局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交易金额、未产生违法所得、已经给予客户经济补偿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情况,我局认为依法可以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延期一年缴纳罚款的请求与本案量罚无关,在通报中对其姓名作张某处理的请求不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故不予采纳。

陕西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张文学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张文学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合计处以2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孔祥妮(QO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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