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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四宗违法遭罚170万 违法核销贷款

2019-01-07 13:45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四宗违法遭罚170万 违法核销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监罚决字〔2018〕4号、5号、6号、7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分行存在核销不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并且核销后也未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催收、违规办理贷款动产抵押担保业务、未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共四宗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170万元。此外,陈德林、姜加强、茅飞龙共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盐银监罚决字〔2018〕4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分行存在核销不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并且核销后也未采取有效的追偿措施催收、违规办理贷款动产抵押担保业务、未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共四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7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盐银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陈德林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分行核销不符合呆账条件贷款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盐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姜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分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盐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茅飞龙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盐城市分行核销不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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