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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存贷业务违法违规 两责任人被罚

2018-12-26 10:26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存贷业务违法违规 两责任人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平银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违规开展存贷业务,何军、张继军对违规开展存贷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3〕3号)第一部分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平顶山银监分局对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罚款20万元;给予何军、张继军警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3〕3号)第一部分第二条规定: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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