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宋戈实习记者 李玉雯每经编辑 姚祥云
12月20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通知》显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完善业务系统,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同时,《通知》也进一步规范了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二)对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处罚。
两年内首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两年内第二次迟报、错报且及时改正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从轻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
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迟报、错报,或有主观故意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从重处罚,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通知》同时提到,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造成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的,发现一次视同欠交一次,按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与欠交存款准备金中较重的情形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