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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 副行长遭罚

2018-12-20 16:52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 副行长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洛银监罚决字〔2018〕32号、3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副行长屈利东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零售信贷部主任刘玉林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

洛银监罚决字〔2018〕32号显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屈利东担任中国银行洛阳分行副行长期间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

洛银监罚决字〔2018〕33号显示,中国银行洛阳分行违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刘玉林担任中国银行洛阳分行零售信贷部主任期间未能尽职履行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十八条,被洛阳银监分局警告。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规定: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十四条规定: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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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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