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18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和年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债券部函[2018]21号)要求,湖南证监局于2018年7月23日至7月24日对你公司发行承销并受托管理的部分债券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10月25日至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延伸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尽职调查
“15华容债”项目未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权属关系进行充分核查,部分子公司虽具备人民政府出具的股权划转或资产注入文件,但至今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未进行披露;尽职调查底稿中部分数据错误。
“16南县债”未对发行人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核查。
二、受托管理
未及时发现“15华容债”募集资金未用于核准用途,其中1.5亿元用于支付县财政局往来款项,占债券募集资金的37.5%;2017年2月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发生变更,未督促发行人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且未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部分数据填写和计算错误;未见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受托管理相关底稿。
“16南县债”未见2017年1月至6月受托管理相关底稿;部分访谈底稿无当事人签名;与不同对象的访谈,问题和回复内容完全相同。
湖南证监局表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华容债”“16南县债”的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情况说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