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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也能办入职?国融证券8项违法违规被曝光

2018-12-18 15:51 金融界网站

来源标题:服刑也能办入职?国融证券8项违法违规被曝光

内蒙古证监局于17日在官网公布了《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决定中指出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融证券)存在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风控不到位等三大问题,涉及的事项共有八个。

内蒙古证监局要求国融证券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上报整改情。另外,对国融证券采取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项事件未及时报告 两项事件隐瞒不报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国融证券存在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的行为,其中一项事件未及时上报,两项事件隐瞒不报:

首先,国融证券2016年增资扩股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长安投资集团与杭州普润星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5家企业签订过具有股份回购性质的协议。该协议签订于内蒙古证监局对国融证券增资扩股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期间,由长安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侯守法(同时也是国融证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未将该事项报告内蒙古证监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其次,国融证券2018年1月19日接到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负责人关于“张晓春投诉举报营业部员工刘立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报后未及时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告,直至1月23日才首次报告事件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的规定。

第三,国融证券资管计划安顺1号、日鑫多利5月7日同日买入、5月18日同日卖出“18永泰能源CP003”债券发生同向交易,未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告。安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日鑫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8永泰能源CP003”债券发生重大违约,未向投资者披露,未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四十五条“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六十一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的规定。

内部控制不健全 为服刑期间离职员工办理入职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国融证券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在员工刘立伟聚众斗殴后为其办理了离职,半年后又为仍在服刑期间(缓刑)的刘立伟办理了入职,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

另外,国融证券部分人员以个人名义私下向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对人员合规教育培训的实效性还待进一步强化。

上述两大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的规定。

合规风控不到位 投行业务存三大问题

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国融证券资管部2018年5月18日曾以“18永泰能源CP003债”为标的与天风证券进行两笔交易,金额合计1.55亿元,该交易属于买断式卖出回购。公司对国融证券安顺1号资管产品和日信证券日鑫多利资管产品均按照卖出债券进行核算,直至10月17日,两只资管产品估值表中均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的估值。

其二,国融证券证券投行业务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项目底稿中部分尽职调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公章,负责人员未签字确认;二是项目底稿中普遍缺少对咨询审计机构的访谈记录;三是项目底稿材料归档文件不全,部分文件掌握在经办人员手中,未及时进行归档。

其三,国融证券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资产管理一部和二部,财富管理部下设财富管理一部和二部。资产管理二部与财富管理二部人员混合办公,未进行区分隔离。

上述事项也分别影响了相关规定,被内蒙古证监局指出。

对于以上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证监局对国融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规定,要求:

一,国融证券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内蒙古证监局。

二,对国融证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在2018年12月1日至 2019年5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资料显示,国融证券的前身是成立于2001年的内蒙古日信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17.83亿元,注册地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7年券商净资产排名中,国融证券位列第81位,为37.08亿元。按照证监会公布的2018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国融证券的评级为BBB级。

根据2017年年报,国融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是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到70.61%;杭州普润星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国融证券的比例为14.03%,位列第二大股东之位;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有4.13%的股份。

责任编辑:郑雪(QF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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