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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日联银行大连违法 未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规定

2018-12-14 09:41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三菱日联银行大连违法 未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银监罚决字〔2018〕19号)显示,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未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被大连银监局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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