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在京研讨民营企业发展问题

2018-12-10 14:18 华夏时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法学专家在京研讨民营企业发展问题

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内著名法学家江平、民商法与仲裁法专家何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景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国内知名维权人士蔺文财等法律界专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就如何破解民营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家投资热情等展开主题发言和深入探讨。

研讨会主题为“政府诚信否,企业生死间”,会上,专家学者围绕三亚沈煤信诚公司在与地方政府投资合作中遇到的生存发展困扰案例,以解剖麻雀的方式,提出若干意见与建议,为建设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三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发展树立典型。

据三亚沈煤信诚公司企业代表介绍,公司2010年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入驻,进行“三亚半岭温泉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后来,政府提出回收项目,因双方就回收条件未协商一致,同意将合作开发协议解除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作出关于返还企业投资开发成本的先行部分裁决,裁决政府还需向企业返还项目投资开发成本15.57亿余元。此后,在政府应依法履行生效裁决期间,有关部门对生效裁决推倒重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求重新审理。

与会法律专家分别从法律视角、政府诚信进行了剖析。

曾参与《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起草的何山则在会上指出,仲裁委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依法得到执行。除非撤销裁决,仲裁裁决应严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研讨会表示,法治是民营企业最好的定心丸。既然是契约关系,那就应当信守契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指出,该案主要有“是否超裁”与“法定程序是否违法”两个问题。首先要判断裁决有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裁决的部分事项若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而若没有超裁,在法定程序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就无法撤销仲裁裁定。

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在研讨会上指出,若项目土地因规划等原因发生调整,政府可以回购项目,解除合同,这属于情势变更原则下的政府合法权利。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按合法的程序进行,双方达成解约对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景春认为,该案中的问题在于合同是协议解除的,还是单方面通知解除的。

蔺文财表示,当前国务院对政府部门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非常重视,强调对欠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通过仲裁解决政府对企业的欠账问题,是非常好的解决方式,因仲裁有快立案、快审理、快裁决的特点,能快速息纷止争。裁决一旦生效,政府和企业都应存敬畏之心,依法执行,不能让诚信成为口号。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