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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金协会警示STO风险律师:STO在中国境内不合法

2018-12-05 08:55 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标题:北京互金协会警示STO风险律师:STO在中国境内不合法

每经记者 宋戈实习记者 刘永生实习编辑 卢九安

12月4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提示》指出,“近期,仍有部分机构或个人以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即证券化代币发行)名义继续从事宣传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相关活动。”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本市各相关机构和个人: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立即停止关于STO的各类宣传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活动。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驱离、关闭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

本次风险提示,措辞可谓严厉。那么什么是STO、如何看待中外监管对STO的差异、我国对STO的监管方向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

肖飒指出,STO是继ICO(首次代币发行)被国家明令打击之后,冒出的一个新概念。其实质是项目方没有资金,但有资产,可以把资产进行ABS证券化进行打包分份的操作,以换得资源(其他数字货币)的支持和发展。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

有人认为,在法律指导下,企业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资金,是完全合法的。那么到底STO是非法的,还是通过律师指导可以在海内外合法合规?对于此,肖飒律师指出,STO在中国境内是不合法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或非法发行股票证券行为),也不能面向中国公民进行融资。

现实中,如果真的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条款(Reg A/D/S),我国项目方或实际控制人是我国居民的项目方顺利通关,在美国法项下是合法的,其可以向该条款容许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或等价数字货币。如果出现融资纠纷或者侵权纠纷,需要执行项目方发行通证所代表的资产,那么,中国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请求吗?

对此,肖飒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明确载明: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众的,尤其是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或者合同,不能仅仅遵从合同各方的个人意思,还要照顾更为重要的“法益”。某些境内投资者通过各种代持、各种基金会、各种包装终于在海外买到了当地合规的金融产品;但是,一旦涉及中国境内资产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法律会不会移植美国法律对STO的规定?肖飒指出,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这并不表示美国就对STO是友好的,从侧面印证,对于肆意发币的行为,他们的严肃态度不亚于我们,只是因为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

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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