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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券商可通过资管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

2018-11-11 16:38 广州日报

来源标题:上市券商可通过资管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杨欣)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周五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二是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是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

四是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引导董事会主动与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积极作用。

截至11月8日,今年以来共计609家A股公司实施完成了869次回购,合计回购资金达336.73亿元,已回购股份数达48.25亿股,今年11个月的回购规模已超前三年总和。

链接:证监会修订两项融资关键规则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杨欣)中国证监会本周五发布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要求。通过配股等非公开发行方式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的不得超过募集资金的30%。

二是对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限制作出调整,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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