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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上海电销违法欺骗投保人 隐瞒合同重要情况

2018-10-24 16:50 中国经济网

交通银行上海电销违法欺骗投保人 隐瞒合同重要情况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8〕46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存在欺骗投保人、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上海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34万元罚款。

检查发现,交通银行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交通银行电销坐席在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问题类型包括电销坐席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以及对国家关于保险的政策进行不实宣传等。

二、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交通银行电销坐席在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未介绍或未完整介绍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消费者核心权益内容的问题。

综上,上海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2万元罚款。

二、向投保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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