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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先融期货子公司三大违规 重庆证监局出警示函

2018-10-15 17:01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中电投先融期货子公司三大违规 重庆证监局出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 近日,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重庆证监局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融资管”)出具警示函,提醒提高合规意识。

10月8日,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先融资管收到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先融资管违规行为包括:1、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先融资管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2、2016年4月,先融资管管理的锐津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数超过200人,经先融资管自查后进行整改,由代销机构安排部分投资者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但先融资管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未能准确掌握相关投资者信息。3、先融资管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披露或及时披露相关季度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先融资管出具警示函,提醒先融资管提高合规意识,严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近日,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融资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6 号)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资产管理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先融资管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 2、2016 年 4 月,先融资管管理的锐津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数超过 200 人,经先融资管自查后进行整改,由代销机构安排部分投资者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但先融资管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未能准确掌握相关投资者信息。 3、先融资管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披露或及时披露相关季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先融资管出具警示函,提醒先融资管提高合规意识,严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先融资管应在 2018 年 10 月 19 日前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重庆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上述措施是监管部门针对先融资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对公司业绩暂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上述措施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如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及子公司先融资管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意识,增强规范运作能力,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工作,确保合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继续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专业和规范的资产管理服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8 日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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