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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说”被盗用?爱奇艺索赔200万

2018-10-11 15:14 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周蔚)因认为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营销奇葩说”节目、创设了“营销奇葩说”的微信公众号,与其使用的“奇葩说”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昨天下午2时,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奇葩说”是爱奇艺公司投资、制作、推广、播放的中国首档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2014年11月29日在“爱奇艺”独家首播。2016年4月7日,爱奇艺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奇葩说”在第4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期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

爱奇艺公司称,2016年4月9日,奇艺世纪公司将上述“奇葩说”商标授权给爱奇艺,爱奇艺将“奇葩说”商标用于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并建立商标与节目的紧密联系。“奇葩说”节目自开播以来受到观众热捧,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6年9月13日始,雪领公司在其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了“营销奇葩说”字样。爱奇艺公司认为,“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雪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雪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相关网站、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庭上,雪领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首先“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商标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且二者的服务类别不相同,首先,它是从事网络营销服务,不会造成混淆。其次,营销奇葩说是作品的名称不是商标,奇葩是网络热词,“奇葩说”商标缺乏创新性。

最后被告称,其是对知识的传播不是盈利性质。对原告没有影响,且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上,双方主要围绕被告在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节目名称、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商标核定服务与被控侵权服务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以及是否造成混淆;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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