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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辽宁违法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聘无任职资格人员

2018-10-11 08:30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农银人寿辽宁违法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聘无任职资格人员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8〕20号 )显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被辽宁保监局合计罚款15万元。此外,还有金龙一、李晓霞、陈长亮共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

2017年11月,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银行保险部虚列会议费5.12万元用于弥补相关日常支出。时任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总经理金龙一、银行保险部经理李晓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任用尚未获得总经理任职资格的陈长亮履行下辖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责。时任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总经理金龙一、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陈长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辽宁保监局表示,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辽宁保监局决定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辽宁保监局决定对金龙一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李晓霞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此外,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辽宁保监局决定对农银人寿辽宁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辽宁保监局决定对金龙一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陈长亮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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