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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更近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可在英国直接融资 对A股有何影响?

2018-09-05 08:53 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标题:沪伦通更近了:上交所上市公司可在英国直接融资 对A股有何影响?

每经记者 刘海军实习记者 李一玮每经编辑 何剑岭

中英双方经过近3年时间的协商与准备,沪伦通的脚步越来越近了!8月31日,证监会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经过前段时间对创新企业CDR的讨论,投资者对DR(也就是存托凭证)已经有了初步认识。此次沪伦通《业务监管规定》中同样涉及CDR,制度安排和运行规则颇具看点。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又一重要事件,《业务监管规定》对沪伦通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共有三十条,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

存托凭证这一形式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就被推出了,早已成为国际市场重要的证券投资品种。国盛证券的研报认为:“沪伦通的推出对A股的整体影响是短空长多的”。

沪伦通制度有新看点

经过对沪深港通数年的实践,境内投资者对投资境外市场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与沪深港通直接在双方市场上直接买卖股票不同,沪伦通则是通过DR的制度安排进行交易,具体来说分为“东向”和“西向”交易,“东向”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下称CDR),“西向”是上交所的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下称GDR),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由于存托凭证和基础证券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业务监管规定》对多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1)只有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投资CDR;(2)在沪伦通业务中发行CDR,应当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4)CDR存续期内的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因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等行为导致对应基础股票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5)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按比例换算后原则上应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6)境内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兑回。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业务监管规定》中还有一个重要看点:可否通过DR在异地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按规定,伦交所上市公司暂不可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即CDR只能对应存量股票;而上交所上市公司可在英国市场通过GDR进行直接融资,即GDR对应的是存量股票或者新增股份。这点也与创新企业CDR是新发行股票直接融资不同,可以避免对A股市场资金量的吸取。

火山君还注意到,上交所在投教专栏中写道:“中国企业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参与境外DR市场了,比如,1993年,上海石化即以发行ADR的方式登录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等中概股也是通过发行ADR实现在美国上市”。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业务监管规定》对沪伦通业务中CDR的存托和跨境转换、持续监管和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规定都进行了详细阐述。

对A股的整体影响长期偏多

上世纪二十年代,DR这一证券品种就已被创造出来了。近年,包括印度、巴西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建立了DR制度。花旗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7年,亚太地区DR的交易额为1.6万亿美元,占到全球交易额的48%。

DR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产品,我国探索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也从未停歇,此时就《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场普遍认为沪伦通会在年底前正式开通。虽说在伦交所上市的公司并不能通过CDR发行新股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对A股的冲击,但是沪伦通对A股市场的影响仍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国盛证券的研报认为:“就客观角度而言,沪伦通的推出实质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建立了互通机制,本身而言是中性的。其具体影响要取决于两个市场的上市公司质量及管理制度的成熟度。就这一方面而言,显然A股市场尚有不足。但从长远来看,会促使我们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所以,对A股的整体影响长期偏多的”。

财通证券的研报表示:“总的来说,沪伦通将在初期采取小规模试点的方式,随着业务的顺利进行,再逐步地扩大试点规模。因此,CDR对于A股短期的流动性冲击有限,而GDR则在一定程度上利好市值规模较大的蓝筹股”。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沪伦通除了或对资本市场带来些许变化之外,也为金融机构新业务指明了方向。《业务监管规定》中写道:“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和一定国际业务经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从事跨境转换业务,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备案”。

也就是说,券商为沪伦通业务提供做市服务的市场非常广阔。同时,券商在海外业务的深耕也为给沪伦通做市提供了先发优势。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了解到,招商证券2015年就在英国成立了子公司;广发证券拥有广发金融交易(英国)有限公司和广发国际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海通证券2017年的年报表示,美国和英国业务的后续整合已经启动;中信证券的中信里昂证券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总部,在亚洲、澳洲、欧洲和美国的20个城市营运。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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