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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信社曝八宗违法违规 遭罚没千万元警告20人

2018-09-04 09:32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四川省农信社曝八宗违法违规 遭罚没千万元警告20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8月31日公布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八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被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罚款人民币545.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72万元,20人领罚单。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9号的处罚决定显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违法投资设立企业;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人员;违规开展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大额贷款;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不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工作人员违规兼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董(理)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545.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72万元。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2号的处罚决定显示,李江对四川省联社违规设立保险代理公司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3号的处罚决定显示,杨超对履职期间四川省联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4号的处罚决定显示,刘兴明对四川省联社违规设立保险代理公司、违规开展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大额贷款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5号的处罚决定显示,夏浩淳对履职期间四川省联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6号的处罚决定显示,章鸿对履职期间四川省联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7号的处罚决定显示,周晓华对履职期间四川省联社办事处相关人员违规兼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董(理)事长或高管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8号的处罚决定显示,徐太平对四川省联社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发放大额贷款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19号的处罚决定显示,蒋超对四川省联社违法投资设立企业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0号的处罚决定显示,张远国对四川省联社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人员,违规设立保险代理公司、违规开展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大额贷款,省联社工作人员违规兼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董(理)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1号的处罚决定显示,艾毓斌对四川省联社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大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2号的处罚决定显示,杜凌艳对四川省联社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发放大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3号的处罚决定显示,杨仑对四川省联社违规开展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负有直接经办责任;对四川省联社同业融出资金超比例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和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4号的处罚决定显示,仇智勇对四川省联社违规开展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5号的处罚决定显示,王挺对履职期间四川省联社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6号的处罚决定显示,范中伟对四川省联社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人员,省联社办事处相关人员违规兼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董(理)事长或高管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7号的处罚决定显示,焦杨对四川省联社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人员,省联社人员违规兼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董(理)事长或高管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28号的处罚决定显示,曹刚对四川省联社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发放大额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30号的处罚决定显示,郭唐先对四川省联社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人员的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31号的处罚决定显示,王华对四川省联社违法投资设立企业,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未经批准的银行业机构业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号为川银监罚字〔2018〕32号的处罚决定显示,杨家卷对四川省联社违法投资设立企业的行为负有直接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对四川省联社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高管人员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给予其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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