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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青海违法欺骗投保人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18-08-31 15:31 中国经济网

来源标题:太平人寿青海违法欺骗投保人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青海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保监罚〔2018〕6号)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存下以下四项违法行为:

一是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2018年1月10召开的产品说明会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涉及保费44.59万元。时任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个人业务部临时负责人张斌权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磊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是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马有录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1600元。

三是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3.3万元。时任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宫慧琴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注销的行为,涉及人数384名。

上述事实,有产说会视频资料、会后承保清单、投诉案件处理档案资料、财务凭证复印件、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人员注销页面截图、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青海保监局决定对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张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张磊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上述马有录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马有录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太平人寿司青海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宫慧琴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规定进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太平人寿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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