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经济>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税法涉稿费规定应更清晰

2018-08-30 08:37 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税法涉稿费规定应更清晰

每经记者 李可愚每经编辑 陈星实习编辑 卢九安

8月27日下午,备受各界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从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来看,对于此前讨论较多的此次被纳入综合征税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负优惠这一问题,作出了针对性修改。

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因此,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稿酬应税额享受“折上折”优惠

不过,记者也留意到,虽然从法律草案的条文上来看,可以大概明白它的意思是稿费可以在纳税时享受“折上折”的待遇,但稿费到底可以在扣除多少金额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要经过一番复杂而“烧脑”的计算。

我们假设一个文字工作者拿到了1000元的稿费,根据草案条文显示,这也就意味着,这1000元的稿费在纳税时首先要按照(1000-1000×20%),也就是800元计算。

不过,在这句话之后又跟了一句“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就意味着,稿酬纳税收入额在刚刚的800元基础上还可以继续减,而800元×70%,也就是560元。这样一来,他的应纳税收入就相当于原收入的56%。

出席委员直呼稿酬规定“看不懂”

虽然从条文来看,稿费收入的确享受了比较大的税负优惠,但是不少文字工作者认为,这一规定实在是太过复杂,难以理解。而在8月29日的分组审议过程中,记者也注意到,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此持有相同的观点。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就指出,草案中关于稿酬税收优惠的规定令人费解。她在会上这样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先说了一个‘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又说一句,‘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个看不懂,先减20%,再减70%,是这个意思吗?”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也在发言中提出,草案中的规定还是不够清晰:“我觉得可以规定得再清晰一些,目前对稿酬所得的规定,脑子得转好几个弯,前面一句话规定了稿酬所得减除20%;后面再说“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就得想一想减按谁的(哪个基数)70%?我认为现在的规定让人理解起来不是特别清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也表示:“这一段表述确实不够明确,建议在表述上把它写清楚。”

建议稿酬所得可直接按56%计税

如何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使其在保留原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能够更加通俗易懂?对此,出席分组审议的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许多简单易行的修改意见。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彩霞就提出:“(草案)对‘稿酬所得’先用了20%扣除,后面再‘减按’70%计算,我算下来就是按56%计税,建议法律直接规定稿酬所得按56%计算,不要这么麻烦。”

而周敏则在发言中提出,可将稿酬所得如何纳税在法律中单列一条作出规定:“建议把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开规定,前面一句话只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后面再规定稿酬所得收入额应该怎么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不要分成两个地方规定。”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