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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意见 培训机构一次收费不得超3个月

2018-08-23 08:37 北京青年报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点半;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出台了“国字头”的规范要求。

师资方面,《意见》要求,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上课时间及场所方面,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收费方面,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对于各地方政府,《意见》要求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信息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还强调,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各地要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但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筹措经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

责任编辑:凤凰(QL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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