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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任性”更名的背后逻辑

2018-07-31 10:55 中国财经报

来源标题:上市公司“任性”更名的背后逻辑

能够在更名之后就地起飞并获得成功的上市公司其实屈指可数,毕竟主营业务的转换升级并不可能立竿见影。因此,更多的企业在改名之后不是原地踏步,就是艰难蛰伏。事实上,没有点真材实料,再好的名字也只能是水中月和镜中花。

更换一个撩人眼球的名字,等于披上了时髦的“马甲”,乌鸡就能变凤凰;重取一个美轮美奂的称谓,等于打上了时尚的“标签”,咸鱼也能大翻身……尽管这样的幸运只发生在少数企业身上,但A股市场上市公司盛行的更名易姓之风如今还是越吹越猛。Wind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81家上市公司更名,自去年至今,沪深市场上就有210多家公司的名称出现变更。扫描庞大的改名阵营,有转型升级的名至实归,有刻意粉饰的名不副实,更有居心叵测的欺世盗名。至于改名后的结果如何,也只有在潮水褪去之后才能看见谁在真正裸泳。

上市公司改头换面的嗜好由来已久。看看第一批登陆上海证券市场的8只股票,即所谓的“老八股”:延中实业变为方正科技,真空电子变为仪电电子,爱使股份更名为游久游戏,申华实业更名为申华控股,飞乐股份改名为中安消,浙江凤凰改名为博元投资。除了豫园商城和飞乐音响还保留着那份初心与生时乳名,其他都是面目全非。据Wind数据显示,自有股市以来,沪深两市共有1500多家公司有过改名记录,占比超过50%,平均约2天就会有1家A股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其中,更名次数最多的是阳煤化工,更名次数达到13次,排在季军位置的是西部资源,改名也达10次之多。另外,A股市场上出现2次以上更名记录的公司有403家,有过3次以上更名记录的公司也超过百家。

上市公司更名也映射着时代印记。1999年—2001年,网络科技如火如荼,不少公司便纷纷更名为“XX科技”“XX高科”;2007年—2009年,房地产香气四溢,“XX置业”“XX地产”的名字于是多了起来;2013年—2014年,手游、影视风光乍现,“XX网络”“XX传媒”充斥A股市场。最近3年,“资本”“环保”“金控”“娱乐”“智能”等题材炙手可热,于是中航投资更名为中航资本、鲁丰股份更名为鲁丰环保、远东电缆更名为智慧能源、爱使股份更名为游久游戏、科冠木业更名为天神娱乐、新世纪更名为联络互动、宝利来更名为神州高铁……各种“高大上”的名称如潮水般向投资者扑来。

对于自己更名的原因,A股上市公司不约而同给出的解释是,公司业务调整的需要。的确,如果上市公司因并购交易发生实际大股东易主或是主营业务变化,从而最终更名倒是无可厚非。但是,一些脱离企业主营业务和战略方向而随意更名的上市公司却不少见,甚至愈来愈多的奇葩更名行为往往是为了制造炒作噱头,方便内幕交易,或者为增大市值卖个好价钱,同时便于高管高价减持获利。当然,还有改名是为了掩饰财务亏损和遭遇处罚等不良名声与丑陋颜值。以多伦股份改名匹凸匹为例,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连续6天涨停,而在此之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鲜言(已被证监会查处)控制的账户组连续多日买进多伦股份,最终在割韭菜中获利出逃。

不排除上市公司改名是为了重新树立自己的形象,或者是希望创造新的市场盈利点,进而实现良性蜕变。然而,能够在更名之后就地起飞并获得成功的上市公司其实屈指可数,毕竟主营业务的转换升级并不可能立竿见影。因此,更多的企业在改名之后不是原地踏步,就是艰难蛰伏。事实上,没有点真材实料,再好的名字也只能是水中月和镜中花。

的确,上市公司更名属于公司的自主权限,只要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等法定程序,到工商局变更登记即可。不仅更名手续非常简单,而且成本低廉。但是,股票名称属于市场交易机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是企业向市场传递信息的工具和渠道之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判断,因此,不能听之任之,需要自律监管机构的介入和有效规范。

从目前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出于炒作题材的动机,刻意披露题材信息,对相关风险和事实依据披露不充分,故意给市场炒作留下巨大空间。而且,由于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投资者获得信息不充分,极易接受上市公司的信息诱导,从而成为内幕交易和高管高位套现的牺牲品。值得指出的是,在A股上市公司中,大型企业频繁进行更名的情形比较少。截至目前,市值超过千亿元的有过更名记录的公司只有17家,其中,仅苏宁易购的更名记录超过1次。相反,小公司则成为了更名改姓的集中之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小公司流通市值小,更容易被投机资本所控制,更容易实现割韭菜的目的。对此,投资人必须多一双火眼金睛并给予高度的戒备。

令人欣喜的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也制定发布了《变更公司名称备忘录》,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任性”变更公司名称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但是,在对上市公司野蛮改名念起“紧箍咒”的同时,监管层还应提高上市公司更名准入“门槛”。

一方面,要建立起上市公司业务变更完成后方可改名的程序与制度,并须满足更高标准,如,新业务12个月实现营业利润占总体营业利润的比例高于30%,更改后主营业务最近12个月已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收30%以上等;另一方面,要制定《上市公司更名评价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对更名企业业务调整效果的评价工作,防止更名企业名不副实。更为重要的是,为防范股票简称更名可能隐含的内幕交易行为,可以考虑公司更名2个月内限制高管减持股票,同时,交易所要强化对股价的监测,发现违规行为便进行及时处罚。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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