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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一营业部总经理炒股遭罚 炒亏12万还罚16万

2018-07-06 09:01 券商中国

来源标题:财达证券一营业部总经理炒股遭罚 炒亏12万还罚16万

又一营业部老总炒股遭罚,炒亏12万还罚16万,今年被罚已有13位涉及11家券商

“从业人员炒股”的监管红线一直处于高压状态,年内已有13位证券从业人员因此被罚,案件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总和。日前,又一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炒股被罚!买入1700万,竟亏损11.55万出局。

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独轶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等被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累计被罚款16万元。

有意思的是,独轶代客理财账户10个,但并没未获得收益,可谓是代客理财中的“活雷锋”。此外,独轶利用配偶尹某、父亲独某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买入104.15万股,买入金额1707.93万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5万元。

今年以来,监管因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等开出的罚单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至少已有13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等案由被处罚,案件数量已超去年全年。

涉及券商包括:财达证券、五矿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中金公司、民族证券、太平洋证券、安信证券、国联证券、山西证券等11家券商。

代客理财10个账户没有收益

根据《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显示,独轶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独轶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经安徽证监局调查,独轶代客理财账户10个,但是没有获得收益。

自2015年起,独轶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张某”、“韩某”、“许某”、“徐某”、“长安某元”、“杨某兵”、“吴某月”、“金某春”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独轶本人并没有获得收益。

安徽证监局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借老婆、父亲账户炒股亏12万

独轶被行政处罚的另外一项违规行为是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经安徽证监局调查,独轶在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

上述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5万股,买入金额1707.93万元,累计卖出104.15万股,卖出金额1698.86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5万元。

安徽证监局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年内案件数量已超去年全年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证监会通报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买卖证券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3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代客理财等被证监会通报,案件数量已超去年全年。

6月8日,五矿证券谢敏利用妻子、儿子、兄弟账户炒股12年半,被罚没43.6万元;宏信证券刘军利用妻子和母亲的账户买卖股票,还私下接受7名客户的委托理财,并抽取佣金566.12元,被罚10万元。

5月25日,时任华安证券广州番禺丽江花园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谢竞,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与账户所有人共同控制并操作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被证监会罚没26万元,并给予警告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谢竞是一位出生于1990年9月的90后证券从业人员。

5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通报了五宗案件的处罚情况,其中国元证券时任员工蒋乐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广东证监局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前公布的处罚还包括:

时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李大伟,从业期间,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累计金额为1.07亿元,账户合计亏损104.19万元。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处以10万元罚款。

时任中金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陆茜,控制使用家庭成员“林某勤”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三年时间里,累计交易金额1.12亿,账户亏损(含账面)23.15万元。证监会责令陆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时任民族证券机构销售部副总姚丽,控制使用家庭成员“姚某刚”、“姚某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5.13亿元,获利约30万元。证监会对姚丽作出“没一罚三”处罚,累计罚没120余万元,并对姚丽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时任太平洋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杨泰华,实际控制并使用本人母亲“尹某芝”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成交金额6.18亿元,盈利1433.96万元。上海证监局对杨泰华作出“没一罚三”处罚,合计罚没5734万元。

时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蒋政,在从业期间内,控制使用“李某均”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买入股票金额合计约4.7亿元,获利约5.3万元。证监会对蒋政作出“没一罚三”处罚,合计罚没16万元,并对蒋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时任国联证券员工张锋,利用妻子账户获利9.4万,江苏证监局对其开出18.8万元罚单。

时任国联证券员工徐斌武,利用妻子账户获利189.2万元,江苏证监局对其开出380万元罚单。

时任山西证券信息技术岗员工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9665.39万元,账户合计盈利34.30万元。山西证监局对其累计罚没68万余元。

守住红线,切莫“手痒”

监管层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其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条规定了违法主体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客观行为是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认为,此类禁止是立足于证券市场对公开公正的基本要求,结合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特征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举措。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参与证券交易的稽查执法力度明显加强,券商内部也将代客理财作为一票否居的行为。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中也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纳入讨论范围,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仍是一道红线。证券从业人员需守住红线,切莫“手痒”。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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