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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两名原“天方系”高管落马细节曝光 部分罪名未获认定

2018-07-03 10:54 和讯网

来源标题:中国医药两名原“天方系”高管落马细节曝光 部分罪名未获认定

和讯网消息 2015年,中国医药两位高管相继落马,并于1年后受审,二人受审实因在任天方医药期间的私有化国有资产的一起旧案。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诉机关的的部分指控并得到法院认定,那么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样的?

中国医药两名“天方系”原高管相继落马

2015那年9月,中国医药公布了两则董事及高管变动的公告。董事、副总经理崔晓锋及副总经理年大面先后被免职和调查。而根据法院公开审理显示显示,2016年9月20日,上述两人及天方药业另一名元高管在周口中原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接受审理。

崔晓锋及年大明的履历在中国医药管理团队中显得尤为特殊,在中国医药完成对天方药业的吸收合并后,二人是“天方系”中仅有的两名进入中国医药管理团队的成员。二人曾先后以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身份掌管天方药业。根据调查显示,2人落马与天方药业的一则旧案有关。

2016年9月20日,河南周口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医药原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崔晓峰,中国医药原副总经理年大明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谷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根据判决书显示,崔晓峰、年大明、谷建先后于于2015年7月、8月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相机一个月后三人被公安机关相继逮捕。

该案在法院审理后未当庭宣判,2018年7月,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而对于检察机关对三人的指控的部分罪名,法院并未认定成立。所涉及的旧案似乎只是三人落马的导火索。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三人共涉及贪污、挪用公款及受贿三大罪名,而事情的起因要从2006年天方药业出售所持有的驻马店华中正大公司的30%的股权说起,但检查机关的主要公诉犯罪行为并没有获得法院的认定。

  瞒天过海将盈利国有资产进行私有化

1995年12月,天方药业的前生河南中医药集团以30%的股份与泰国正大农牧成立了驻马店华中正大公司。

2003年国家推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彼时,崔晓锋担任正华中正大董事、天方药业党委书记、总经理,年大明担任天方药业副总经理年,谷建担任天方药业财务总监。三人为了实现自己底价购买天方药业持有的华中正大盈利的30%股权,在两名董事会成员缺席的情况下,崔晓锋、年大明决议将天方药业集团持有的华中正大30%的股权转让。

2006年4月20日,崔晓峰、年大明、谷建及李某为了隐瞒自己购买该股权的真相,崔晓峰以自己儿子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名义占40%股份、年大明以其儿子为股东名义占30%股份、谷建以其妻的名义占15%股份、李某以其女的名义为股东占15%股份,在郑州成立金玉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实现购买天方药业集团持有华中正大30%股权的目的,3人隐瞒华中正大是一家连续3年盈利经营良好的公司的事实,以华中正大前景堪忧为名于2006年4月26日向驻马店市国资委书面请示。2006年5月11日驻马店国资委书面批复天方药业,同意对天方药业持有的华中正大30%股权整体出售,包括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产评估增值等所有权益。

2006年7月17日,驻马店市中成资产评估事务所受驻马店国资委委托对华中正大资产进行评估,其基准日为2006年3月31日,经评估,资产总额为21263.23万元、负债总额:7801.81万元、净资产13461.42万元,按照出资比例扣除土地无形资产20%出让金323.8万元,天方药业集团持有华中正大30%股权转让价为3940.86万元。

2006年8月7日,经由崔晓峰参加的华中正大董事会决议将2005年度税后利润予以分红,天方药业分红766.57万元。至2006年12月29日止,华中正大将天方药业集团应得的2005年度及2006年1-3月份分红共计1019.76万元全部支付给天方药业集团。

2006年9月19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给驻马店国资委书面批复,同意天方药业集团持有华中正大国有股权实行整体出售,出售底价为3940.86万元。同年9月26日,驻马店国资委将上述批复内容书面转批给天方药业集团。

随着股权收购的推进,崔晓峰、年大明、谷建担心由金玉伟业直接购买股权容易暴露自己购买股权的真相,于是年大明协调了天方药业集团供应商浙江义乌的金某,以金某妹妹为法人代表并一人全额出资的名义成立金恒源投资,而该公司实际股东崔晓峰出资400万(占40%股份)、年大明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谷建出资150万元(占15%股份)以及李某出资150万元(占15%股份)。

股权收购板上钉钉后,3人在收购价上打起了主意。经过三人商议,以3940.86万元股权在评估中包含未分配利润1019.33万元应予扣减为由,实现自己少支付价款的目的。

2006年11月23日,在尚未得到驻马店国资委批复的情况下,崔晓峰以出售方天方药业法人代表的身份与3人实际控制的购买方金恒源及转让监督方驻马店国资委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天方药业持有的30%国有股权3941.28万元,扣除华中正大截止2006年3月31日以分得的红利1019.76万元,将天方药业集团持有的30%国有股权转让价降为2921.53万元。

转让股权协议签订后,3人为了得到驻马店国资委同意天方药业扣减已收到分红款1019.76万元批复,采取不正当手段宴请驻马店国资委副主任张某及企业分配科科长郑某,直至2007年1月28日驻马店国资委给予批复。

驻马店国资委批复后,3人实际控制的金恒源于2007年1月30日前将转让资金2921.53万元支付完毕完成天方药业持有的30%国有股权的收购。2007年5月16日华中正大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3人实际控制的金恒源公司取得了天方药业集团持有的华中正大的30%股权。

  主要贪污、挪用公款行为未获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认为,3人为少支付收购价款,违规降价应认定为贪污罪。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述扣减的1019.76万元未分配利润于2006年11月30日前已经全部支付给天方药业,因此按照未分配利润前的天方药业持有的华中正大30%的国有股权出售底价3940.86万元出售给崔晓峰等人控制的金恒源公司明显不当,故公诉机关指控崔晓峰、年大明、谷建贪污1019.33万元不能成立。

同时检察机关还认为3人在筹措购买股权资金的过程中存在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2006年10月,3人为解决购买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公司30%股权资金,用天方药业进行担保,以郑州节节高科技建材名义从河南森源电气(002358,股吧)借款367.5万元,360万元用于购买股权,7.5万元用于金恒源注册费用,后该借款从获取的股权分红中偿还。2006年12月,3人为解决购买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30%股权资金,用天方药业进行担保以驻马店天方生物工程的名义从驻马店城市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用于购买股权,后该贷款从获取的股权分红中偿还。

但法院审理认为,3人只是以天方药业集团名义担保,没有用天方药业集团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抵押担保,更没有挪用天方公药业集团的资金担保,虽然3人的行为将公司的财产置于风险之中,但后来及时归还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贪污国有资产525万用于股权收购

虽然在收购国有资产的过程中,3人未存在贪污行为,但是为了筹措购买股份的资金,3人仍存在贪污行径。

在收购股权的过程中,3人将应有金恒源支付的土地资产评估、审计、产权交易费用共计35万元,于2006年12月底在天方药业集团财务列支报销。

2006年11月15日天方药业向驻马店市国资委请示,股权转让日以后收益归受让方,同年11月16日国资委主任徐群才、副主任张某在内部处理文件上签字同意,没有书面批复。2007年4月14日身为华中正大的董事崔晓峰参加董事会,决议华中正大2006年可供分配的利润2856.52万元予以分红。天方药业占30%,应分红1014.71万元,应转让协议约定天方药业已分得的2006年4-6月份红利270.62万元不再对金恒源公司返还,天方药业2006年7-12月份分红款490.90万元。

同年6月份,3人商议,由天方药业向华中正大出具书面说明:“依照驻马店市国资委和驻马店市商务局批复,天方药业拥有贵公司的30%股权,已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转让给金恒源,2006年3月份以后的分红、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请汇入义乌金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书面说明上崔晓峰签字,按合同规定办理,并盖有天方药业集团公章。

华中正大根据该说明将天方药业(2006年7-12月)分红款490.90万元支付给金恒源,后金恒源公司又背书给驻马店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购买股权所欠债务。经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华中正大分配的2006年的分红款490.90万元应归属天方药业。

对于上述行为,法院认定3人属于非法共同占有国家资产525万元,构成贪污罪。

  下属公司报销生活费、受贿等行为同被查

除此之外,经过调查崔晓峰在天方药业和中国医药的工作中,存在让下属单位报销自己生活费用及购买艺术品费用的行为,共计62.97万元;年大明在担任天方药业董事长期间将形成的账外资金14.84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崔晓峰、年小明的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

同时,二人利用职权在春节、儿子结婚期间收受贿赂,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4万元、2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定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根据3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崔晓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年大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谷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0万元。

  附3人工作简历:

崔晓锋:2000年8月任河南省天方药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河南天方药业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0月任通用天方药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6月至案发任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年大明:2000年8月在天方药业集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5年8月任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任通用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7月至案发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建:2001年4月12日至2003年1月6日任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劵部主任;2003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0日任财务处处长;2005年1月10日至2006年12月5日任财务总监;2006年12月5日至2009年4月21日任天方药业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责任编辑:刘雯(QF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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