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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有望“余额计息”

2018-06-20 14:21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信用卡有望“余额计息”

当信用卡消费后,未能全额还款而产生的利息应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可能对于不少消费来说是笔“糊涂账”。事实上,对于不少银行来说,利息一直是按照“全额计息”条款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能全额还款的利息将按照全额为基数来计算。

而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

全额计息或成余额计息

如今,随着市场的发展,信用卡的普及率越来越大,拥有信用卡的人也是越来越多,而为了刺激信用卡的办理及消费,不少银行出于还款压力的考虑,往往会合理利用信用卡的超长免息期。甚至有些银行还会提供额外的“容时服务”,既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银行往往会给到两三天的宽限期,如果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就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此外,有些银行还提供了“容差服务”,即还款人未清偿部分小于10元,银行也会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剩下的钱会转入下期账单。

但如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持卡人仍没有还款或足额还款,那么便会产生高额的利息。举例来说,如果信用卡透支1万元,哪怕还了9900元,银行也会按照1万元的基数进行罚息。

针对这种情况,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做出明确规定,拟支持按 “余额计息”。

意见稿明确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来说,假设月账单为5000元,欠款1000元,逾期10天后还清,享受的免息期为30天。按照全额计息的话,利息=5000×30×0.05%+1000×40×0.05%=95元。那只算未清偿部分的利息是多少呢?1000×40×0.05%=20元。

“对消费者而言,这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对银行来讲,短期内虽然可能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长远来看,却并非没有好处。”有业内人士分析表示,在未能全额归还信用卡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一时疏忽,有的未还款额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基数计算利息,势必会影响用户体验。如果按照未还部分计息,则既符合实情,也照顾了用户感受。

伪卡、盗刷将有明确规定

除去“余额计息”外,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对于在过高利率、复利、违约金方面也有调整。其中,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及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银行卡盗刷案件不时发生,对于责任判定标准却未能明确。而意见稿亦对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纠纷多发事项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伪卡交易,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网络盗刷亦类似,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还对发卡行的通知义务予以明确。当前几乎各大银行都已对短信提醒服务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普遍在每月2元至3元之间。不过,意见稿明确,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发卡行不能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或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

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对于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作者: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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