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20日讯 6月12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第〔2018〕11号“关于对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称,上述两企业因违规减持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出具警示函。
决定书显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于2018年4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浙江中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科东海)、常德中科芙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芙蓉)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4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中富通股票过程中,未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暂停交易,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福建监管局指出,中科东海、中科芙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对中科东海、中科芙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