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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管无法履职等信息披露违规 辉丰股份被深交所纪律处分

2018-06-13 10:02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6月13日讯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丰股份”)12日晚间公告称,该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知悉深交所深证上【2018】269 号《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简称“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显示,辉丰股份2016年定期报告社会责任情况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辉丰股份环境违法问题严重。辉丰股份于2018年4 月20 日披露收到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 号),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 148 万元,其中特别提到:“公司 2015、2016 年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雨水管沟输送高浓度生产废水,4、6 号危废仓库门口堆放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辉丰股份在 2018 年4 月 24 日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中披露,2016 年 7月 28 日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出具大环罚字〔2016〕3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存在部分危废及中间体露天堆放、未入库的危废未进行网上申报,合计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辉丰股份在 2016 年定期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八项“社会责任情况”中的披露内容与上述环保违规事项和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规事实不相符,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问题。

此外,辉丰股份还未及时如实披露高管人员无法履职事项:2018 年 3 月中下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成立督查组对辉丰股份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于 3 月 21 日被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法正常履职。辉丰股份未能及时披露奚圣虎无法正常履职的事实,直至 3 月 29 日才在《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中披露,子公司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正在接受环保检查,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在配合环保部调查。

深交所指出,辉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监事卞祥、季红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辉丰股份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3.1.5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辉丰股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1.3 条的规定,对辉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第17.3 条、第 17.4 条和第 19.3 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仲汉根,董事兼副总经理陈晓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季自华,董事姜正霞、张建国、李萍,监事卞祥、季红进,副总经理奚圣虎、金文戈、陈健,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进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孙永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独立董事茅永根、夏烽、周立,监事王彬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辉丰股份表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责任编辑:都基强(Q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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