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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洋新材存多项违规行为 财务总监、时任董秘双双收警示函

2018-06-08 11:28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6月8日讯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监管公告显示,金洋新材在挂牌审核期间,及挂牌后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金洋新材财务总监谭峰、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挂牌审核期间,2015 年 1 月,金洋新材为实际控制人彭华两笔个人借款共计 3200 万元(借款金额分别为 2300 万元和 900 万元)提供担保,上述两笔借款债权人为同一自然人。2016 年 4 月 8 日,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洋新材对上述 3200 万元借款履行担保责任。经主办券商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 年 5 月 10 日就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金洋新材对上述借款中 659.33589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金洋新材尚未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且未在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半年度报 告》、《2015 年年度报告》进行披露,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涉及重大诉讼及相关临时公告,方才说明上述事项。

挂牌后,金洋新材又存在股东、董事、总经理占用公司资金,违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多项违规行为。

公告披露,2015 年 8 月 12 日、8 月 18 日,金洋新材累计6 次向自然人彭家金和李琳汇款 300 万元,经主办券商核查,上述款项最终全部转款给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桂贤友,构成了股东、董事、总经理占用公司资金。2015 年 12 月 30 日,桂贤友偿还该 3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另外, 2015 年 8 月 7 日,金洋新材实际控制人彭华经与桂贤友商量,决定由金洋新材向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洲际联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转账 2000 万元,随后该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10 日将其中的 1980 万元分3 笔支付到彭华实际控制的账户。根据江西证监局调查结果,该笔资金用于偿还桂贤友所欠彭华债务,上述情况构成了股东、董事、总经理占用公司资金。截至目前,该笔占用资金仍有 1918.21 万元尚未归还。

根据金洋新材《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10,039,600.69 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7,167,092.18 元。公司于 2015 年 7 月完成挂牌至今唯一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3600 万元,认购对象在 2015 年 7 月 9 日前已将认购款项全部缴至金洋新材银行账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出具意见认定上述资金占用款项为金洋新材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此外,在2015年期间,金洋新材违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

2015 年 7 月 23 日,金洋新材为公司关联方江西九方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华妻子弟弟温柳军及其妻子共同控制的企业)申请授信 18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未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未涉诉)。

2015 年 8 月 11 日,金洋新材为非关联方江西圣嘉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 980 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2015 年 8 月 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未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未涉诉)。

2015 年 9 月 25 日,金洋新材为公司关联方宜春市温和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彭华弟弟控制的企业)申请授信 500 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 2015 年 9 月 25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未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未涉诉)。

上述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金洋新材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以临时公告形式补充披露上述事项,2016 年 4 月 14 日,金洋新材将上述挂牌后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 事项进行了说明。

除此之外,2017 年 12 月 29 日,江西证监局对金洋新材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 号)》,截至目前,金洋新材尚未就其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财务总监谭峰进行了审批,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瑶玲未协助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依据《业务规则》第 1.4 条、6.1 条等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决定对谭峰、谢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傅昱佳(Q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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