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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披露年报 山东地矿被山东证监局责令改正

2018-05-14 14:47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5月14日讯 近日,山东地矿发布“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27 号),对公司董事长张虹先生、总经理张宪依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立东先生及财务总监薛希凤女士出具《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8 号-31 号)。

以下为内容原文:

一、对公司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截止 2018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尽快编制、审议、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一季度报告。

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善、落实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张虹、张宪依、马立东、薛希凤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截止 2018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一季度报告。张虹作为公司董事长、张宪依作为公司总经理、马立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薛希凤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施。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地矿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上述决定书相关内容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责任编辑:张博(QF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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